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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中院终审判决:金融借款纠纷不应适用民间借贷新规 | 虹桥正瀚

图片来源: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导读
2020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新规》”),并于2020年8月20日施行,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对于民间借贷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就4倍LPR利率限制是否适用于金融借款业务,旋即引发了激烈的讨论,形成截然不同的两派观点,各界均瞩目于司法实践将如何对此予以明确。
本所代理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近日获得终审判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定,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新规》,不适用4倍LPR利率限制。
一、利率保护上限争议
《民间借贷新规》将原“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调整为4倍LPR利率保护上限,在业内引起轩然大波,大量报道和分析文章涌现,对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中是否需要遵循4倍LPR利率进行调整的问题展开热烈讨论。
有观点认为,金融借款利率保护上限参照原民间借贷利率规定已成为共识,《民间借贷新规》调整的4倍LPR利率应当加以适用。加之在(2019)最高法民终1778号等较多判决中,均对金融借款纠纷直接载明参照民间借贷利率24%计算,亦表明了《民间借贷新规》4倍LPR利率的可参照性。也有观点主张,目前并没有相关文件表示金融借款纠纷须参照适用4倍LPR利率,且《民间借贷新规》第一条第二款已明确融机构在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不适用该规定。此外,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金融审判工作意见》”)明确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即该利率虽然与原民间借贷利率相同,但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个案审判并非直接参照适用民间借贷利率,而是基于《金融审判工作意见》载明的24%,故在《金融审判工作意见》未作调整的情况下,《民间借贷新规》4倍LPR利率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暂不具可参照性。
在《民间借贷新规》发布后的司法实践中,较多判决仍按24%作为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的利率保护上限,如(2020)粤0303民初10577号、(2020)川1011民初3168号。但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底作出的(2020)浙0304民初3808号判决则直接参照《民间借贷新规》规定的4倍LPR利率对金融借款纠纷下判,该判决一经作出立即引起全网热议,也反映出该问题在当前司法实践中亦存在一定分歧。
二、基本案情
在前述温州市瓯海区法院(2020)浙0304民初3808号案中,2017年7月4日,借款人洪某与平安银行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月利率为1.53%,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若借款人任何一期未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即视为逾期,平安银行有权要求提前归还已发放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并自逾期之日起,对逾期金额按照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借款后,洪某存在逾期还款行为,平安银行向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洪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逾期利息。
2020年8月27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平安银行诉请的期内利息、本金罚息、复利的总和已超过4倍LPR利率保护限度,遂参照平安银行起诉时4倍LPR利率进行计算;且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仍超过起诉时4倍LPR利率,遂酌情调整为平安银行起诉时4倍LPR利率计算。
平安银行不服瓯海区法院判决,委托本所代理其向温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三、上诉观点与判决结果
上诉人平安银行主要提出两点上诉理由:
首先,一审法院将4倍LPR利率认定为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没有法律依据。根据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金融审判工作意见》,其中明确将“年利率24%”作为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至今未进行调整。《民间借贷新规》中规定的4倍LPR利率标准系对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所作规定,其中第一条第二款也明确新规不适用于金融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此外,《民间借贷新规》于2020年8月20日才实施,本案一审受理时间为2020年7月,故不应适用新规。
其次,《民间借贷新规》发布实施在本案立案后,一审判决前尚未达到普遍知晓和理解的程度,且在本案类案的适用问题上存在重大争议,一审法院如认为需参照适用新规的相关规定,则应在审理过程中进行释明。
二审法院温州市中院审理后,在终审判决中认为,根据《民间借贷新规》第一条第二款,金融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应适用该司法解释,故一审判决参照《民间借贷新规》规定的4倍LPR利率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此外,一审受理时《民间借贷新规》尚未实施,该司法解释亦依法不适用。
最终,二审法院支持我方上诉请求,仍依据24%确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利率保护上限。
四、小结

温州市中院的二审判决,明确了民间借贷4倍LPR利率保护上限不适用于金融借款纠纷。我们认为,虽然包括最高院在内的较多法院在以往判例中曾表示通过参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确定的24%利率保护上限调整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利率,但并不代表金融借款纠纷在目前可以直接参照适用。一方面,《民间借贷新规》已明确规定不适用于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另一方面,以往案例之所以能够参照适用原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24%系基于2017年《金融审判工作意见》中明确规定的“年利率24%”,在《金融审判工作意见》未作任何调整的情况下,4倍LPR利率保护上限并不能直接适用于金融借款纠纷。温州市中院的二审判决即是对当前争议问题的一次回答。同时,我们认为当前处于《民间借贷新规》利率上限与金融业务引发纠纷之间存在适用争议的过渡期,也期待日后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实践中会进一步明确裁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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